稅 務
稅務服務收費概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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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視乎個別案件而定,由於每宗個案情況有異,故我們不能詳細把收費列明。若需要我司為閣下提供上述各報稅服務、反對估稅及稅務延期等服務, 請儘快與本公司職員聯絡,因為擔誤時間只會把閣下之稅務問題增加!
稅務局在每年都會向個別人士、獨資公司、合夥公司、物業持有人及有限公司發出報稅表,有關人士/公司必須於發單日期後1-3個月不等內把報稅表填妥並連同有關之資料及文件交回稅務局;利得稅報稅表一般會在公司開始業務起計18個月後發出,如有關人士在開始經營業務後18個月後仍未接獲稅務局發出之利得稅報稅表,應主動向稅務局查詢有關稅務申報事宜。
報稅表可自行填妥後郵寄至稅務局,但由於一般填表人並沒有稅務上的專業知識,可能會因錯誤填報而令自己多繳稅款;有部份填表人甚至會漏報一些項目而觸犯稅務條例,更會遭檢控及罰款;而憑藉我司在稅務上的豐富經驗,定可協助閣下妥善申報稅項,減低不必要支付的稅款及罰款,及避免因錯報漏報而產生的麻煩。
不依時繳稅的後果
根據《稅務條例》第 71(1) 條,依照稅務條例條文而徵收的稅款,須按評稅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若非如此繳付稅款,須被當作為拖欠稅款。
如在評稅通知書上訂明的日期後納稅人仍未繳交第一期暫繳稅,第二期稅款將視為立即到期論。評稅通知書內倘未繳付的應繳稅總額將全數被視為欠稅,稅務局得立即予以追討。
稅務局局長可立即根據《稅務條例》 ( 第 112 章 ) 第 XII 部的規定,採取法定追稅行動 ( 包括徵收百分之五附加費、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及進行法律行動等 ) 以追收欠款。